尊龙凯时官方入口原告罗某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先后投入109万余元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经有关部门审批,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通巡逻大队”)、巫山县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开发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发出联合公告,决定在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对罗某餐馆门前道路进行全封闭施工。在此期间,交通开发公司一直在该路段进行施工。审批规定的工期截止后,交通开发公司在未重新取得审批的情况下继续施工。2019年3月15日,经有关部门审批,交通巡逻大队再次与交通开发公司联合发出公告,决定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继续对案涉路段进行全封闭施工。但是,在第二次审批规定的工期截止后,交通开发公司依然未完成项目施工,并在未重新获得审批的情况下一直施工至2020年6月。
罗某因欠缴租金被房东起诉,在无法预计道路施工项目何时能结束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12日被迫与房东解除该房屋的租赁合同。2020年1月14日,罗某诉至法院,以交通开发公司违背有利生产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为由,请求交通开发公司赔偿其2017年11月22日至2019年8月12日的装饰装修(折旧)损失。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道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修建,是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该道路建成后,包括罗某在内的广大公众都将受惠。罗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交通开发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罗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作为相邻物权人应对交通开发公司获审批期间的施工提供便利、予以容忍。同时,交通开发公司作为市政道路权利人负有依法规范施工的义务,以尽量减少对罗某的损害。因交通开发公司未在批准期限届满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导致超期施工,严重损害罗某的生产经营利益。故不能免除交通开发公司超期施工期间(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的侵权责任,遂改判交通开发公司赔偿罗某装饰装修(折旧)损失10.78万元。
近年来,全国各地推出惠民举措,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如地铁、轻轨新建工程和公路改扩建工程等公益性市政工程。这些工程在改善城市功能的同时,也给相邻商户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实质影响。公益市政工程超期施工现象相当普遍,严重损害相邻商户的生产经营利益,相邻商户诉至法院请求市政道路权利人赔偿生产经营损失的纠纷亦屡见不鲜。但是,大多数相邻商户起诉的案件,均以驳回诉讼请求告终。那么,“公益”二字能否成为公益市政工程的“免死金牌”?笔者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公益市政道路施工是法定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道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案涉路段建成后,包括罗某在内的广大公众将受到实惠。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罗某作为相邻物权人,应当对案涉路段的公益性施工提供一定便利,接受一定限制。市政道路权利人可据此免除规范施工所致的相邻侵权责任。
公益施工免责应以规范施工为前提。依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市政道路权利人在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尽量避免对相邻物权人造成损害,以兼顾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法律在要求相邻物权人对公益性道路施工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予以必要限度内容忍的同时,也明确了市政道路权利人的规范施工义务。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之规定,本案交通开发公司在仅获得八个半月审批的情况下,开展了长达两年半的施工,致使罗某长期无法经营,严重违反按期施工义务和有利生产原则。
超期施工致相邻侵权不能免责。侵权责任的成立,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4个构成要件。本案中,交通开发公司超期封闭施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致使罗某无法经营,超期封闭施工行为与无法生产经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罗某可据此向交通开发公司主张生产经营损失。但是,在罗某能否向交通开发公司主张超期施工期间的装饰装修(折旧)损失问题上,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交通开发公司超期施工致使罗某无法生产经营,罗某可据此主张生产经营损失,但不能主张装饰装修(折旧)损失。因为无论交通开发公司是否进行封闭施工,罗某的装饰装修财产均会按年折旧,封闭施工行为与罗某的装饰装修(折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罗某不能主张装饰装修(折旧)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开发公司超期施工,客观上造成罗某无法生产经营。若没有封闭施工行为,罗某的装饰装修财产的确会按年折旧,但该折旧损失可以通过生产经营活动予以弥补。若罗某在本案中主张了生产经营损失,因装饰装修(折旧)损失可被生产经营损失所覆盖,罗某无权在主张生产经营损失的同时,又主张装饰装修(折旧)损失。但是,若罗某未主张生产经营损失,仅主张装饰装修(折旧)损失,属于罗某对自己民事权利的部分放弃,应当得到尊重与支持。以一种极端情况为例,若罗某刚刚装修完毕尚未开始经营,因罗某无法举证生产经营损失,其仅主张装饰装修(折旧)损失的,也应该得到支持。
本案二审判决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认为罗某为从事餐饮经营而投入的装饰装修财产,虽未遭受直接物理损害,但因交通开发公司的超期施工而无法发挥效用以致白白折旧,该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因罗某在本案中未主张全部生产经营损失,仅主张生产经营损失中的装饰装修(折旧)损失,该损失与交通开发公司超期施工行为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应获赔偿。据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罗某超期施工期间的装饰装修(折旧)损失索赔请求,更能体现有利生产、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处理精神,对于规范公益市政施工行为、保护民营经济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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