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极目新闻发布报道《退休教师称用30万元买理财却成信泰人寿保险,还被虚构150万年收入,监管部门:已受理举报将调查》,引发关注。8月13日,信泰人寿湖北分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涉事业务人员系公司保险代理人,已于8月12日接受监管部门面谈。之前,她与用户所述的内容出入很大,公司方面也在积极与张女士沟通解决问题。
极目新闻此前报道,湖北十堰的张女士是一名退休教师,近日,她向极目新闻热线月,她经熟人李某艳介绍,准备用手头的30万元购买一份年利率3.6%的理财产品,但直到今年5月才发现,这竟是一份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终身寿险,交费期为10年,每年的保险费是30万元,而她每月的退休金为六千多元,远超其个人收入。张女士认为,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李某艳涉嫌诱骗她投保,并且对方在投保信息中虚构其年收入150万元、联系地址等内容。
为了解此事进展,8月13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陪同张女士来到信泰人寿湖北分公司。处理张女士保险纠纷一事的孙经理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保险行业的销售大都属于代理制,涉事业务人员李某艳并非信泰人寿的内勤员工,她与公司属于代理人关系,公司与李某艳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而是代理合同,其个人资质没有问题。事发时,只有张女士和李某艳两人在会议室,无其他人证,室内也并无监控。通过后台系统,看到张女士有扫脸、扣款等验证环节,“目前,代理人李某艳的说法与张女士反映的情况出入很大。李某艳称,当时投保的扣款信息客户收到了,并且她也有拍照留存。”
至于张女士反映销售人员李某艳在投保信息中虚构其职业身份为企业经理、年收入150万元等内容,孙经理表示,根据李某艳反馈,因为她与客户张女士相识多年,知晓张女士家庭资产情况,年收入150万元是拼凑的数字。张女士还是十堰当地一家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所以使用的企业经理身份,“一般是达到200万元的保单,才会核查收入证明。”
对此,张女士表示,自己虽是一家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参与实际经营,且年收入更不可能达到150万元。保单上的联系地址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这不是自己名下的房产,她连去都没去过。
据了解,早在2017年,当时的中国保监会便印发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其中提到,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而上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也被业内称为“双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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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张女士的保险是否有“双录”?孙经理向极目新闻记者解释称,通过销售人员卖出去的保单,按照湖北监管部门的要求,要年满60岁才会进行录音录像,而张女士当时是55岁,所以没有进行双录。对此回应,极目新闻记者向湖北地区一资深保险从业者求证,该人士向记者证实了孙经理的说法。
另外,孙经理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代理人李某艳于8月12日接受了监管部门的面谈,目前公司方面也在积极与张女士沟通解决问题。信泰人寿湖北分公司另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对于张女士反映的情况,公司有专门的处理小组及相应的处理机制,监管部门也在调查处理。
张女士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她从5月份开始处理此事,前期一直没有进展,直到近期孙经理介入处理后,才展现出一定的诚意,“我自始至终的诉求,就是把这三十万元退给我。”
据悉,在今年6月,张女士已将其遭遇的情况向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反映,监管部门表示已受理张女士对信泰人寿涉事销售人员的举报事项,将按程序进行调查,待调查完毕后(60日内,最长延迟30日),将会告知。
13日,极目新闻记者陪同张女士来到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咨询进展,工作人员告诉她,他们出具的告知书落款时间为6月28日,因此会在60个自然日后给予书面答复。而针对张女士全额退保的诉求,属于张女士与信泰人寿之间的民事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张女士亦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