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私拆承重墙导致整栋楼变成危楼的事件屡见不鲜,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为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1月1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目前,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专门规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仅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中作了个别概括性规定,不能满足当前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现实需要。加之装修活动的散发、隐蔽特征,主管部门对刻意规避监管的行为难以发现,且监督检查力量薄弱,难以开展常态化巡查。
《规定》聚焦社会热点,采用“小切口”立法形式,共设置三十五条,调整范围主要是民用建筑的装饰装修活动,不包括工业、农业建筑的装饰装修;调整对象主要是对装饰装修活动中影响建筑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的行为,重点是当前监管措施少、监管力量弱的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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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介绍:“我们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补充性、探索性功能,针对装饰装修中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作出规范,健全管理机制,细化厘清各方职责权利义务,将有利于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装饰装修监督管理,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规定》明确监管主体、行为主体责任范围,纵向上建立“乡镇吹哨、部门报到”的监管体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各级各类监督管理主体职责,横向上厘清不同规模装修工程之间装修人的义务区别,装修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边界,规定装修人是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的责任人,承担装饰装修安全主体责任。实施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与装修人的约定或者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规定》明确装饰装修严格禁止的行为,如住宅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严格禁止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使用荷载等行为。对需要加强管理的装修行为,明确监管措施,如补充细化装修涉及拆改燃气设施、动用明火、改造或停用消防设施以及限额以下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使用荷载的,应当履行的告知、申报等程序和应当建立并遵守的有关制度规程,便于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在装修过程中能够依法依规施工。还规定了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承重结构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影响建筑安全的情形时,应当进行安全性鉴定,经鉴定认为存在危险的,不采取措施解除危险不得进行装修。
《规定》要求限额以下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在开工前应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相关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应将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当场告知装修人,同时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明确住宅装修装修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对住宅是否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告知登记程序进行区分。已委托物业的住宅进行装饰装修,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在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未委托物业的,在开工前将告知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当场告知装修人,既保证装饰装修工程得到有效监管,又从源头加强装修安全有关要求的宣传和落实。